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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

来源: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官网  发布:2017-05-26 13:23:30  阅读:2693次

 一、针对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十分重大,这就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必须针对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拟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并抓住危害环境的主要因素,即带着问题搞评价,使工作有的放矢,以确保环境影响报告真正起到三个基本功能的作用,即“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设计工作制定防治措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数据”的作用。


    二、政策性
    政策性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灵魂,不体现政策的评价是没有生命的评价,所以评价工作必须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提出切合实际的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使其达到必须执行的“规定”标准:①对于项目选址要根据产业政策,并结合总体规划去评价其布局的合理性。⑦对于项目用地要结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和生态环境条件去评价其节约用地的必要性。②对于所选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要结合能源和资源利用政策去评价其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④对于环境保护措施和装备水平要结合现行技术政策去评价其“三效益”的统一性。③对于环境质量要结合环境功能规划和质量指标去评价其保证性。⑥对于特定环境保护对象要结合防护距离去评价其安全性。


    三、科学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由多学科组成的综合技术,其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预测其未来的影响。由于这项工作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所以在开展这项工作时,从现状调查、评价因子筛选到专题设置、监测布点、测试、取样、分析、数据处理、模式预测以及评价结论都应严守科学态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为了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还需注意评价工作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问题。所谓区域性是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孤立地研究项目自身对环境的影响,应当从整体出发去研究评价区内自然环境对污染因素的承受能力。既要考虑项目自身的影响问题,又要考虑对环境质量现状的叠加影响问题。所谓系统性是指评价时要把环境视作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又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大系统。既要考虑拟建项目与已有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有机联系和新老污染占有环境容量的动态平衡问题,又要考虑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关系,从而制定出符合整体要求的防治对策,以达到系统优化的目的。


    四.公正性
环境影响报告既是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又是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方针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执法依据,所以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准确和公正,所作结论一定要明确,决不能摸棱两可,含糊其词,更不能受外在因素影响而带有主观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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